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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省高院《关于广东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16号代表...

2013-05-16 15:44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省高院《关于广东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16号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复函》的通知

  粤残联[2004]56号

各地级以上市残联:

  最近,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关于进一步落实<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建议》议案提出的办理意见中,明确对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行为,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将省高院《关于广东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16号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及意义,同时积极与当地法院联系,进行传达和宣传,为今后进一步推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东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16号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复函

粤高法函[2004]12号

省残联:

  广东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郭德勤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建议》(广东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议案第316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第316号议案涉及我院协办的内容主要是第(三)项。其中,对拒不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下称《就业办法》),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就业办法》第十五条已规定“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用人单位其他拒不执行《就业办法》的行为,依法应由有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只要具备可执行内容,并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至八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条件,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司法为民宗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